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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5执209号

韩霞与刘桂岭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霞,刘桂岭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5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韩霞。

被执行人:刘桂岭。本院执行的韩霞申请刘桂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2016)豫0205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刘桂岭已自动履行完毕,执行金额1062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106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审判长  刁军生

审判员  户志刚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