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5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韩霞。
被执行人:刘桂岭。本院执行的韩霞申请刘桂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2016)豫0205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刘桂岭已自动履行完毕,执行金额1062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106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审判长 刁军生
审判员 户志刚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