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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6222号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世梳、陈正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世梳,陈正潘,梁长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6222号

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耿耿。

委托代理人:陈德爱。

被告:胡世梳。

被告:陈正潘。

被告:梁长定。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世梳、陈正潘、梁长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618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绍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汤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