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6222号
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耿耿。
委托代理人:陈德爱。
被告:胡世梳。
被告:陈正潘。
被告:梁长定。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世梳、陈正潘、梁长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618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绍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汤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