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1执2082号

陈文福与李梅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文福,李梅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2082号申请执行人陈文福(曾用名陈文法),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李梅友,男,194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申请执行人陈文福与被执行人李梅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21民初38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于2016年6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的确定,被执行人李梅友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58100元及利息,以及承担案件受理费2586元,申请执行费3771.5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梅友在全省各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线索;在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无权属登记信息;在玉环县工商管理部门查有被执行人李梅友持有的玉环县环球齿轮厂的股权份额(出资额41.15万元,占比33.37%),已被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在(2016)浙1021执547号案件冻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在要求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拍卖申请的书面材料,也未预缴相关评估费用,故无法启动对被执行人股权的处置程序。本院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录。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向申请人发送了执行告知书,明确告知于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及向本院就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出书面异议,届期没有或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也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申请执行人在要求期限内没有提供财产线索,也没有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程度均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除在玉环县环球齿轮厂股权外无,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1执20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新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毛秋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