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终588号原公诉机关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远明,男,1982年5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射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2015年9月1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经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太勇,男,1982年5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射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2015年9月1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经都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晓清,男,1983年5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县。2015年9月1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经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冯斌,男,1986年2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马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2015年9月1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经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邹繁林,男,1992年9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2015年9月11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经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远明、李太勇犯组织卖淫罪,刘晓清、冯斌、邹繁林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川018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邱远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远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邱远明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远明撤回上诉。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乔
代理
审判员 江建
代理
审判员 陈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