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301号原告史占林。委托代理人许江涛,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苑县江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艳辉,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占林与被告清苑县江茗商贸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占林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占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5元,减半交纳25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兰铁花
审判员 栾建民
审判员 石冲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高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