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22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安军被执行人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郭安军与被执行人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新泰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16]第74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6513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履行义务传票等执行法律文书,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士勤
审 判 员 刘 虎
代理
审判员 薛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商俊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