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6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1975年10月13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申请执行人禄某甲,男,汉族,1979年6月2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申请执行人禄某乙,男,汉族,1975年8月13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44岁,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禄某甲、禄某乙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5)岷法民立确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5)岷法民立确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中的第二项载明:当事人赵某某、孙某某产生的费用等治疗终结后张某某应承担部分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赵某某承担。其表述中可执行的给付内容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申请人孙某某、禄某甲、禄某乙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亚军
审判员 曹鹏飞
审判员 张亚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军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