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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2259号

屠司贵与怀远县三联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屠司贵,怀远县三联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2259号申请执行人屠司贵,居民。被执行人怀远县三联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

法定代表人:吴祥,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屠司贵与被执行人怀远县三联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屠司贵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怀远人民法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7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传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陶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