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1478号
原告:寿月光。
被告:慈溪东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北门外。
法定代表人:许高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钦,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寿月光与被告慈溪东威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慈溪东威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月光撤回对被告慈溪东威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428.5元,由原告寿月光负担。
审判员 沈怡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沈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