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283号
原告:池运良,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3416201510101485。
被告:耿亚丽,女,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安徽省金苏财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段龙凤新城108号。
法定代表人:叶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池运良诉被告耿亚丽、安徽省金苏财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池运良于2016年8月1日以认真考虑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变更诉讼请求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池运良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运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池运良负担。
审 判 长 丰灵芝
审 判 员 李献忠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