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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283号

池运良与耿亚丽、安徽省金苏财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池运良,耿亚丽,安徽省金苏财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283号

原告:池运良,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3416201510101485。

被告:耿亚丽,女,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安徽省金苏财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段龙凤新城108号。

法定代表人:叶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池运良诉被告耿亚丽、安徽省金苏财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池运良于2016年8月1日以认真考虑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变更诉讼请求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池运良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运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池运良负担。

审 判 长  丰灵芝

审 判 员  李献忠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