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323行审103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230042233324。住所地沂源县。法定代表人刘晓东,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伟成,沂源县质量技术监督××监督管理科科长。被执行人江振东,成年。系沂源县东里镇江振东果品购销中心经营者,注册号370323600044461。申请执行人沂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源)质技监罚字[2015]第050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举行听证会,对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伟成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江振东经本院依法通知未到庭参加听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为罚款4万元。经检查被执行人冷库在安全方面存在特种设备未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无使用证等情况,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源)质监特令【2014】第L03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31日前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被执行人逾期未改正,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源)质监特令【2014】第L148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被执行人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2015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执法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未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涉嫌违法使用特种设备,同日立案查处。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源)质技监罚告字[2015]第0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源)质技监罚字[2015]第050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处以罚款4万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罚款义务。申请强制执行前,质监局下达(源)质技监罚催字[2016]第039号行政处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罚款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遂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立案审批表、延期审批表、现场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案件办理报批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催告书、送达回证、(源)质技监执申字[2016]第038号强制执行申请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质监局申请强制执行提交的材料齐全,依据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作出的(源)质技监罚字[2015]第05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罚款义务,质监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沂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源)质技监罚字[2015]第050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4万元罚款义务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烨
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
审判员刘延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光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