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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6民初129号

陈合霞与秦现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陈合霞,秦现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129号

原告:陈合霞,农民。

委托代理人:鞠文利,农民。

委托代理人:闫佩恒,枣庄山亭城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现平,农民。

委托代理人:顾德华,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合霞与被告秦现平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陈合霞已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合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合霞负担。

审 判 长  范祥法

代理

审判员  张 跃

人民陪审员  仇光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苗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