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129号
原告:陈合霞,农民。
委托代理人:鞠文利,农民。
委托代理人:闫佩恒,枣庄山亭城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现平,农民。
委托代理人:顾德华,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合霞与被告秦现平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陈合霞已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合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合霞负担。
审 判 长 范祥法
代理
审判员 张 跃
人民陪审员 仇光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苗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