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442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于2016年5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4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岳锦律师提出从轻辩护(详见书面辩护词)。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其是主犯,并具有自首的从轻情节。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 决被告人方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 思 乔
书记员 陈瑞琼(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