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5754号原告韦某某,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殷某某,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喻 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妮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