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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5754号

韦某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韦某某,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5754号原告韦某某,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殷某某,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喻 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妮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