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1531号申请执行人柴尚龙。申请执行人童华荣。被执行人浙江厚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法定代表人程学东。申请执行人柴尚龙、童华荣与被执行人浙江厚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嘉桐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2680.5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1531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亮
审 判 员 金 叶
审 判 员 周智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范建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