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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1408号

虞小有与汪体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虞小有,汪体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1408号

申请执行人:虞小有,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汪体宏,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虞小有与被执行人汪体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宁民一初字第02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25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启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晋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