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1408号
申请执行人:虞小有,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汪体宏,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虞小有与被执行人汪体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宁民一初字第02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25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启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晋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