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317号
原告:毕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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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317号
原告:毕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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