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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2317号

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毕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317号

原告:毕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