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民申6号申请再审人王悠(原审被告),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退休工人,系原审被告冀鹏母亲,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聂瑞林(原审原告),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中心血站职工,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审被告冀鹏,男,32岁,其他情况不详,现下落不明。原审原告聂瑞林与原审被告冀鹏、王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王悠(原审被告)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该判决于2015年1月14公告送达,2015年3月31日生效。申请再审人王悠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人王悠的申诉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丽青
审判员 詹向光
审判员 乔德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丽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