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98号申请执行人郭俊海,男,汉族,42岁,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锦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郭俊海与乌兰察布市锦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锦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16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云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葛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