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221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中方县生态城。法定代表人滕建贵,局长。被执行人中方县益民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方县。法定代表人周海军。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国土资罚字(2016)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中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中方县益民气体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经中方县国土资源局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中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中国土资罚字(2016)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田 政
审判员 韩 芳
审判员 杨 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唐珍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