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3刑初110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上宣。2015年9月22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谢丽莉,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全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2015年9月22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明,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6)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上宣、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东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上宣及其辩护人谢丽莉、被告人全某及其辩护人陈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5月起,被告人陈上宣、全某夫妇在其家中多次向陈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向李某、林某、王某、江某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2015年9月22日中午,民警在韶关市武江区某村18号抓获陈上宣、全某夫妇,随即民警对陈上宣家里进行搜查,在陈上宣家老房子内间的床头处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物13小包;在陈上宣夫妇的卧室内冰箱里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物13小包;在陈上宣夫妇卧室内床头靠墙缝隙处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物10小包。并陆续抓获上门前来购买毒品的陈某、王某、李某、林某、江某。经民警现场用甲基安非他明快速诊断检验板检测出陈某结果呈阳性;用氯胺酮快速诊断检验板检测出王某、李某、林某结果呈阳性。经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陈上宣家老房子内床头处查获的白色晶体物13小包中有10小包白色晶体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4.4克,有3小包白色晶体物检出氯胺酮成份,净重1.7克;在陈上宣夫妇卧室冰箱内查获的13小包白色晶体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6.8克;在陈上宣夫妇卧室床头靠墙缝隙处查获的10小包白色晶体物检出氯胺酮成份,净重9.6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上宣、全某违反国家毒品的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上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为打击犯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
被告人陈上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陈上宣的辩护人提出,陈上宣有吸食毒品的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陈上宣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无异议,辩解称公诉机关指控查获的毒品没有扣除包装袋的重量。被告人全某的辩护人提出,全某系从犯,且是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对全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4月起,被告人陈上宣、全某夫妇在其家中多次向陈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向李某、林某、王某、江某贩卖毒品氯胺酮。2015年9月22日中午,民警在韶关市武江区某村18号抓获陈上宣、全某夫妇,随即民警对陈上宣家里进行搜查,在陈上宣家老房子内间的床头处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物13小包;在陈上宣夫妇的卧室内冰箱里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物13小包;在陈上宣夫妇卧室内床头靠墙缝隙处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物10小包。并陆续抓获上门前来购买毒品的陈某、王某、李某、林某、江某。经民警现场用甲基安非他明快速诊断检验板检测出陈某结果呈阳性;用氯胺酮快速诊断检验板检测出王某、李某、林某结果呈阳性。经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陈上宣家老房子内床头处查获的白色晶体物13小包中有10小包白色晶体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4.4克,有3小包白色晶体物检出氯胺酮成份,净重1.7克;在陈上宣夫妇卧室冰箱内查获的13小包白色晶体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6.8克;在陈上宣夫妇卧室床头靠墙缝隙处查获的10小包白色晶体物检出氯胺酮成份,净重9.6克。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22日对被告人陈上宣、全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上宣、全某的身份情况。3、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民警于2015年9月22日在陈上宣的家中先后抓获被告人陈上宣、全某,并当场查获涉案毒品共计36小包及吸毒工具。随后,民警在陈上宣家里伏击守候,依次抓获前往陈上宣家里购买毒品的陈某、王某、李某、林某、江某五人。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指认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22日依法对韶关市武江区某村18号及陈上宣家的老屋进行搜查,并在陈上宣家老房子内的床头处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物13小包(疑似冰毒10包称重7.4克,疑似K粉3包称重2.25克);在陈上宣夫妇的卧室内的冰箱里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物13小包(疑似冰毒,称重9.4克);在陈上宣夫妇卧室内床头靠墙缝隙处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物10小包(疑似K粉,称重12.95克),查获吸毒工具冰壶一个及陈上宣有用贩毒的手机一部。上述查获的物品均经被告人陈上宣、全某指认并依法扣押。5、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通话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手机号码陈上宣使用手机号码及全某使用手机号码的机主资料及近三个月的通话记录,显示上述号码与陈某、李某、王某、林某、江某有多次通话记录。6、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经现场检测,陈上宣、陈某的甲基安非他明快速诊断检测结果均呈阳性;李某、王某、林某的氯胺酮快速诊断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23日对王某、林某、李某、陈某分别处以五至十五日不等的行政拘留。
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6月份开始多次向陈上宣及陈上宣的妻子全某购买冰毒用于吸食。一般都是其打电话给陈上宣,并约定在村口附近或陈上宣的家里进行交易,陈上宣不在家时,其就与全某进行交易,陈上宣的电话打不通时其就会拨打全某的电话。其中,2015年9月16日晚上,其打电话给陈上宣购买冰毒,并去到陈上宣的家里,但没有看到陈上宣,之后全某拿了一小包冰毒与其进行交易。2015年9月22日中午,其打电话给全某购买50元冰毒时,在约定的交易地点村口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混杂照片辨认,陈某辨认出陈上宣、全某。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5月份开始多次向陈上宣购买毒品K粉,一般都是在每个星期的星期五晚上,每次购买50元,都是其打电话联系陈上宣,有时电话是全某接听,然后直接去到陈上宣家进行交易,如果陈上宣在家里就由陈上宣直接将K粉交给其,如果陈上宣不在家里则由陈上宣的妻子全某将K粉交给其。经混杂照片辨认,李某辨认出陈上宣、全某。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1日晚上,其打电话向陈上宣购买K粉,之后其去到陈上宣的家里,当时只有陈上宣的老婆全某在家,全某问其要多少钱的K粉,其说要100元,然后全某就拿了一包K粉交给其,其给了全某100元现金就离开了,离开的时候其还见到三个年轻男子进陈上宣家里。2015年9月22日下午,其又打电话给陈上宣想要购买K粉,但是没有人接电话,其就直接去了陈上宣家,刚到陈上宣家门口的时候,其就被警察抓获了,当时全某也在现场。之后过了一会,李某等人前后来到陈上宣家买毒品,被相继抓获。经混杂照片辨认,王某辨认出陈上宣、全某。4、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开始向陈上宣购买毒品K粉,其中2015年9月份就购买了十多次K粉,每次都是先打电话给陈上宣谈好要多少K粉,并约定在村口进行交易,陈上宣不久就会拿着K粉到村口与其进行交易。有时打电话给陈上宣时,接电话的会是陈上宣的老婆全某,然后其就与全某谈好购买K粉的数量,约定好地点进行交易。经混杂照片辨认,林某辨认出陈上宣、全某。5、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4日凌晨、9月15日晚上,其分别两次帮朋友“阿依”向陈上宣购买毒品K粉,每次50元一小包,均是在社主龙归牌坊附近进行交易。2015年9月22日,“阿依”再次打电话让其帮忙购买K粉,当天下午,其驾驶摩托车去坳头村委会陈上宣家里。差不多快到的时候,其用手机打了电话给陈上宣,问他在不在家,他应了一声,其就继续向他家开。到了陈上宣家门口的时候,其就被警察抓获。经混杂照片辨认,江某辨认出陈上宣。
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陈上宣的供述证实,其于2015年4月份开始贩卖毒品K粉和冰毒,用于贩卖的毒品是向一个叫“大头李”的男子购买。2015年9月22日,其在家里吸毒,同时也是在家里等人上门来购买毒品,之后其与妻子被民警抓获,民警随后在村口附近和其家里先后抓获前来向其购买毒品的李某、陈某、江某、林某、王某。其平时贩卖都是由买家向其打电话,之后约定交易地点进行交易,交易地点基本是在村口附近或其家里。有时其在睡觉或外出有事时会叫妻子全某与买家进行毒品交易,还有些比较熟的客人会直接打全某的电话购买毒品并进行交易。案发前一段时间,其收到风说公安机关已经注意上其,其便不怎么出门,经常叫其妻子全某拿毒品去和别人交易,其中陈某、李某、王某都有与全某交易过毒品。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告人陈上宣辨认出李某、陈某、江某、林某、王某。2、被告人全某的供述证实,其丈夫陈上宣从2015年4月份开始贩卖毒品K粉和冰毒,平时其也帮助陈上宣贩卖毒品,每次都是买家打电话给陈上宣,然后陈上宣就从家里拿出毒品去跟买家交易,在陈上宣睡觉或者不在家里,其有帮陈上宣贩卖毒品,有些买家也会直接与其联系购买毒品,其中王某、陈某等人与其直接交易过毒品,其收取的毒资都会交给陈上宣,其是从2015年6月份开始帮陈上宣贩卖毒品。陈上宣的毒品主要放在家的老房子里的茶几上、新房子的卧室的床头柜里,还有些冰毒放在新房子里的冰箱里面。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告人全某辨认出王某、陈某、李某。
四、鉴定文书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韶公(司)鉴(化)字(2015)419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坳头村委会下村陈上宣家老房子内床头处提取的13包白色晶体物,其中10包净重4.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有3包净重1.7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在陈上宣家新房卧室内冰箱提取的13包白色晶体物,净重6.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陈上宣家新房卧室床头柜内提取的10包白色晶体物,净重9.6克,检验出氯胺酮成分。
五、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22日依法对韶关市武江区某村18号进行现场勘查,现场提取了涉案的36小包毒品及吸毒工具冰壶一个,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固定。上述各项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上宣、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2克、氯胺酮11.3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上宣、全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全某提出查获的毒品没有扣除包装袋的重量的辩解,经查,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的毒品数量均是已扣除包装袋的净重,故被告人全某提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上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上宣具有以贩养吸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上宣、全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毒品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上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建祥
人民陪审员 李碧献
人民陪审员 马丽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倩倩第11页共1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