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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4708号

季龙华与王锡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季龙华,王锡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4708号

原告:季龙华。

被告:王锡浪。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某负担。

审 判 员 任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陈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