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4708号
原告:季龙华。
被告:王锡浪。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某负担。
审 判 员 任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陈军 来源:
季龙华与王锡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4708号
原告:季龙华。
被告:王锡浪。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某负担。
审 判 员 任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陈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