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财保66号
申请人:淮南市华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王世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
申请人:吴明,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人淮南市华中置业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吴明私自转移财产,现申请对被申请人吴明名下坐落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同时提供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吴明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淮南市淮南市田家庵区房屋一套;
二、同时依法立即查封担保人淮南市华中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房屋一��。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予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杜晓峰
审 判 员 钱家勇
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嫣然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于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