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5行审841号

洞口县国土资源局与尹华锋非诉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尹华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525行审841号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洞口县洞口镇雪峰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戴伟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尹华锋,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尹华锋非诉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尹华锋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水田面积218.28平方米建房;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下发洞国土资罚决字【2016】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尹华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水田建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尹华锋于2016年8月12日前自动履行洞国土资罚决字【2016】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逾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尹华锋负担。

审判长  匡宗云

审判员  肖荷生

审判员  杨中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唐静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