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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执464-1号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牛福利、李松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福利,李松柏,任建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执464-1号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县。。法定代表人鲍国利,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牛福利,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松柏,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任建卫,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牛福利、李松柏、任建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牛福利、李松柏、任建卫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25执第46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关立军

审判员  商长海

审判员  王韶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闫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