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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2民初1754号

杨林团与刘武林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4-13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杨林团,刘武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2民初1754号原告杨林团,女,1994年1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农业,住兴仁县。被告刘武林,男,现年25岁,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农业,住兴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团诉被告刘武林同居关系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林团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林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林团负担。

审判员  马厚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开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