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2民初1754号原告杨林团,女,1994年1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农业,住兴仁县。被告刘武林,男,现年25岁,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农业,住兴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团诉被告刘武林同居关系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林团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林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林团负担。
审判员 马厚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开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