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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民初308号

杨小杰与杜小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小杰,杜小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23民初308号原告杨小杰,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杜小爱,女,成年,汉族,(老交警局后)。

原告杨小杰与被告杜小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小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小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杜小爱欠到原告8000元钱,于2015年2月7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经原告向被告讨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款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杜小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视为其放弃了自己质辩的权利。根据原告之陈述,本院归纳本案的调查重点是: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款80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杜小爱向原告借款8000元。被告杜小爱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其庭审时缺席,故本院推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庭审,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5年2月7日,被告杜小爱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杨小杰借款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也未约定利息。后原告向被告多次讨要,被告均未给付,为此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杜小爱向原告杨小杰借款8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在原告催要时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承担向原告归还借款8000元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杜小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小杰借款8000元。诉讼费50元,由被告杜小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位青杰陪审员  冯英英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会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