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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财保26号

苏润昇、韩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3-06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润昇,韩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财保26号

申请人:苏润昇,男,生于1991年9月9日,回族,住长葛市。

被

申请人:韩冰,男,生于1979年12月22日,汉族,住禹州市。申请人苏润昇以被申请人韩冰借款15万元未还并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韩冰存款或收入总计15万元,并由申请人苏润昇所有的豫K×××××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冰存款或收入总计15万元。扣押苏润昇用于担保的豫K×××××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建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孙颖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