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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民初967号

柴念菊与柴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柴念菊,柴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967号原告柴念菊,女,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告柴光,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念菊与被告柴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念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念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902元,由原告柴念菊负担。

审判员  周晓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徐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