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967号原告柴念菊,女,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告柴光,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念菊与被告柴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念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念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902元,由原告柴念菊负担。
审判员 周晓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徐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