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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1225号

邵金伟与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邵金伟,王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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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1225号原告邵金伟,男,1979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地址:长春市九台区。被告王东,男,1992年3月8日,汉族,农民,户籍地: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金伟诉被告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东地址无法送达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王东其他联系方式。

本院认为,原告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致本案不能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孙 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