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8147号
原告:朱春英,女,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公民身份号码:0628。
被告:宫元元,女,成年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朱春英与被告宫元元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至今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春英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莫文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妙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