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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8147号

朱春英与宫元元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朱春英,宫元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8147号

原告:朱春英,女,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公民身份号码:0628。

被告:宫元元,女,成年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朱春英与被告宫元元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至今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春英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莫文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妙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