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恢227号申请执行人齐均芝。被执行人湖南凯风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勇。被执行人鲁勇。申请执行人齐均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凯风物流有限公司、鲁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长仲调字第30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5)开执字第0086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湖南凯风物流有限公司、鲁勇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现申请执行人齐均芝以被执行人向其履行了全部应付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凯风物流有限公司、鲁勇名下的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凯风物流有限公司、鲁勇名下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爱云执行员 何祥猛执行员 胡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罗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