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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1763号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滕国发、白雪员、陈敬红、徐彦华、白学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滕国发,白雪员,陈敬红,徐彦华,白学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763号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志宏,系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邱雅贤,系麦新信用社副主任。被告滕国发,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白雪员,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陈敬红,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徐彦华,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白学海,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滕国发、白雪员、陈敬红、徐彦华、白学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五被告已经还款,原告于2016年8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980.00元减半收取149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冬岩

代理

审判员  于恩涛

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秀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