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763号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志宏,系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邱雅贤,系麦新信用社副主任。被告滕国发,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白雪员,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陈敬红,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徐彦华,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白学海,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滕国发、白雪员、陈敬红、徐彦华、白学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五被告已经还款,原告于2016年8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980.00元减半收取149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冬岩
代理
审判员 于恩涛
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秀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