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2204号原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龙塘工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69281756-3。法定代表人施迎东,董事长。被告铜陵市高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铜凌国际汽车城B区8栋31-34号,组织机构代码559245893。法定代表人庄旭,董事长。被告铜陵市中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翠湖六路5111号,组织机构代码09507956-6。法定代表人王力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高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中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铜陵市高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中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979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铜陵市高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中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9790元,或者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皖AW9D**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继俊
代理
审判员 任 倩
人民陪审员 杨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谢瑞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