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4335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长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申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光、肖铭,均系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亿雅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黄丽萍。
被告:黄丽萍,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长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亿雅制衣厂、黄丽萍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长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登烽
代理
审判员 刘 峰
代理
审判员 林谊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沛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