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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保258号

临清市宏达联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冯连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清市宏达联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冯连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保258号申请人临清市宏达联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青年办事处新华路南首。被申请人冯连银,女,1945年3月27日生,汉族,住临清市。申请人临清市宏达联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冯连银侵权,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根据被申请人冯连银的申请,依据(2016)鲁1581执保16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临清市宏达联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

申请人临清市宏达联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申请人临清市宏达联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的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现金5000元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依据(2016)鲁1581执保162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临清市宏达联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张保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柳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