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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4执56号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樊超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樊超,张亮,张庆芳,王仁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4执56号申请人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XX,地址温县。被执行人樊超,地址温县。被执行人张亮,地址温县。被执行人张庆芳,地址温县。被执行人王仁芝,地址解放区。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樊超、张亮、张庆芳、王仁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XX、樊超、张亮、张庆芳、王仁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02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XX、樊超、张亮、张庆芳、王仁芝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XX、樊超、张亮、张庆芳、王仁芝在金融、房产、土地、股权、车辆等方面并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XX、樊超、张亮、张庆芳、王仁芝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XX、樊超、张亮、张庆芳、王仁芝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宏立

审判员 :崔劲勋

审判员 :肖凌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 刘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