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5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郝长锁,男,1964年10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被执行人:张安乐,男,1958年2月13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
被执行人:闫玉堂,男,1957年3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被执行人:寿阳县马首乡北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马首乡北郭村。法定代表人郝七斤,该村村委主任。申请执行人郝长锁与被执行人张安乐、闫玉堂、寿阳县马首乡北郭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25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日给被执行人张安乐、闫玉堂、寿阳县马首乡北郭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安乐、闫玉堂、寿阳县马首乡北郭村村民委员会在相关金融机构相应数额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赵永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