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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3579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579号原告张某某,女,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被告胡某某,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 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陶乐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