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579号原告张某某,女,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被告胡某某,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 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陶乐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