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1405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负责人冷培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单俊,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春节。被执行人南京红楼梦缘雨花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法定代表人陈春节。被执行人刘玉玲,女,汉族,1971年8月3日生。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春节、南京红楼梦缘雨花石有限公司、刘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鼓商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
一、被告陈春节、刘玉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905686.09元、利息135462.53元和罚息4285.71元,并继续支付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上述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陈春节、刘玉玲未履行上述(一)项债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对被告陈春节所有的南京市六合区横梁镇XX路122号2幢201室房屋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4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南京红楼梦缘雨花石有限公司对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陈春节、刘玉玲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帐户已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冻结;陈春节名下的苏A×××××小汽车下落不明,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陈春节名下的房产本院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已在处置本案的抵押房产,;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春节、南京红楼梦缘雨花石有限公司、刘玉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告知本院其优先受偿的抵押房产已由南京市区六合区人民法院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商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晓东执行员 詹亚明执行员 朱启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