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746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以下简称中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66号。代表人李红杰,行长。委托代理人施宏业、孟凡龙,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秀连。
原告农行诉被告黄秀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上载明的案件受理费4542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鹏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郭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