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1民初1464号
原告:揭伟秀。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5740。
被告:伍学锦,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身份证号码:×××1411。本院在审理原告揭伟秀与被告伍学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立案受理时于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日通知原告揭伟秀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338元。原告揭伟秀逾期没有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揭伟秀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如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韦丽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