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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1民初1464号

揭伟秀与伍学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揭伟秀,伍学锦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1民初1464号

原告:揭伟秀。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5740。

被告:伍学锦,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身份证号码:×××1411。本院在审理原告揭伟秀与被告伍学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立案受理时于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日通知原告揭伟秀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338元。原告揭伟秀逾期没有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揭伟秀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如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韦丽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