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7民初9690号

陈永国与重庆朵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陈永国,重庆朵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9690号

原告:陈永国,男,汉族,1982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朵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号****号,注册号500901000137638。

法定代表人:魏衡。

原告陈永国诉被告重庆朵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代理

审判员刘艳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陈永国于2016年8月1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国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刘艳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钟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