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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刑终116号

被告人罗某、罗某某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罗某某,罗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刑终116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吉首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罗某,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吉首市看守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

二0一五年五月七日作出(2016)湘3101刑初58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罗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某某撤回上诉。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刑初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曾 瑞

审判员 叶明生

审判员 杨向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田娅蓝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