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1执2137号

翁亚珍与宋叶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翁亚珍,宋叶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137号

申请执行人:翁亚珍,个体户。

被执行人:宋叶灿。申请执行人翁亚珍与被执行人宋叶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513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人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21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