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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民终914号

上诉人高某某与被上诉人鄂某某、高某某1、高某某2、高某某4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鄂某某,高某某1,高某某2,高某某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9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女,1967年10月24日生,满族,住开原市。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53年5月29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系高某某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鄂某某,女,1942年11月5日生,满族,住开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1,男,1961年12月6日生,满族,住开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2,女,1969年1月12日生,满族,住开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3,女,1970年9月14日生,满族,住开原市。

上诉人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鄂某某、高某某1、高某某2、高某某4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三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高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建鹏

代理

审判员  应 琦

代理

审判员  滕洪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铁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