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9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女,1967年10月24日生,满族,住开原市。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53年5月29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系高某某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鄂某某,女,1942年11月5日生,满族,住开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1,男,1961年12月6日生,满族,住开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2,女,1969年1月12日生,满族,住开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3,女,1970年9月14日生,满族,住开原市。
上诉人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鄂某某、高某某1、高某某2、高某某4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三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高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建鹏
代理
审判员 应 琦
代理
审判员 滕洪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铁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