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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民终363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武汉市洪山区百利亨歌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武汉市洪山区百利亨歌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终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洪山区百利亨歌城,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经营者林长干,男,汉族,1952年1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市洪山区百利亨歌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洪山区百利亨歌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汉市洪山区百利亨歌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武汉市洪山区百利亨歌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文利红

审判员  张 浩

审判员  陈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