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907号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负责人:钟秋实,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峰,员工。
被告:安徽双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陈芳。
被告:陈超,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陈利,女,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马亚伟,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姚明,女,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朱明,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王忠明,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廖和琴,女,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张卫玲,女,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马玉祥,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唐桂芳,女,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王后俊,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唐开举,男,195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陈芳。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安徽双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超、陈利、马亚伟、姚明、朱明、王忠明、廖和琴、张卫玲、马玉祥、唐桂芳、王后俊、唐开举、陈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仍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施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