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1889号
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交通北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康见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博,系该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泊支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洪健康,男,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
被告:皮麦秀,女,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
被告:洪建勇,男,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健康、皮麦秀、洪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1元,减半收取计590.5元,由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