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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民初1889号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洪健康、皮麦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健康,皮麦秀,洪建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1889号

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交通北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康见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博,系该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泊支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洪健康,男,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

被告:皮麦秀,女,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

被告:洪建勇,男,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健康、皮麦秀、洪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1元,减半收取计590.5元,由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