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1924号
原告:镇江顺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恒美嘉园31幢第四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瑜,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荣荣。
被告:孔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顺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孔荣荣、孔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顺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顺和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顺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取25元,由原告镇江顺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尹星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