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02民初1924号

镇江顺和物业有限公司与孔荣荣、孔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镇江顺和物业有限公司,孔荣荣,孔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1924号

原告:镇江顺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恒美嘉园31幢第四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瑜,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荣荣。

被告:孔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顺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孔荣荣、孔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顺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顺和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顺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取25元,由原告镇江顺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尹星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亚丽 来源:百度搜索“”